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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业政策规定摘编(第七辑)

文章类型:廉政教育           发布时间:2021-06-25           发布人:           浏览量:100


廉洁从业政策规定摘编

(第七辑)

 

 

 

 

 

 

 

 

 

 广西供应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纪

     广西物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纪委  编

2021年6月

 

一、企业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合同签约前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一

1.风险名称:证据缺失。

2.表现形式:企业对往来的书函不够重视,发函没有盖章,发函后没有对方签收回执等。

3.法律后果:如涉及诉讼,有可能因证据的缺失而导致企业败诉。

4.防范技巧和方法:证据事实是确定各方责任,追究过错方责任的依据。“以事实为依据”是指能以有效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有法律效力。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资料起不到应有的证明作用,有时候甚至会起到反面证明作用。对于重大事宜,企业应坚持书面函件往来,而且要确保必须是原件且有公章或有效人员的亲笔签名。

法律风险二

1.风险名称:书函没有及时发出。

2.表现形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履行时间及地点变更。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等。业务员及法务人员因沟通不及时或因拖拉或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发出法律书函和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或双方业务员虽已经口头协商达成一致,但未及时书面函告对方。

3.法律后果:增加企业履行费用,如因此涉诉,则可能因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败诉。

4.防范技巧和方法: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不足和障碍必须要及时发出法律书函和对方进行沟通、协商,这是合同管理的需要,是督促顺利履约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避开风险的一种措施。此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变更事宜,如对原签订合同的修改、补充、改善。负责督促履约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关注及跟进,避免错过了变更的有利时机。

法律风险三

1.风险名称: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1)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如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一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的情况,没有约定如果双方有分歧时如何处理等。(2)质量认定的最终途径约定不明。如果双方就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分歧,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确定最终的质量认定。(3)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约定不明。

3.法律后果:由于我国质量检测机关较为复杂,双方如无实际约定,则可能出现就委托最终检测的第三方发生争议,最终需要由法院指定检测机关,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将大幅增加;费用承担不明,必然出现谁委托、谁负担的情况,即使最终责任明确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企业资金的占用同样面临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质量条款是合同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条款,多数情况下质量都很难用特别明确的方式界定,一旦发生争议才发现合同约定不明确。这就需要企业订立合同时,对商品的质量作出特别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约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合同签订程序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法律风险一

1.风险名称:合同成立等同生效。

2.表现形式:附条件的合同要求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如约定本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合同生效;或者担保合同中要求有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合同生效的约定。

3.法律后果:合同面临可能不生效的风险;附条件约定的条件模棱两可的,容易产生歧义及纠纷。

4.防范技巧和方法:除非双方协商或确有必要,尽量避免附条件条款。合同草拟过程中切忌画蛇添足,把不必要的条件福加进去。如在担保合同中,虽然法律规定房屋用作抵押物的,需经过抵押登记才能产生抵押物权的设立。但抵押合同的成立并不依赖于抵押物的登记。

法律风险二

1.风险名称:定金罚则。

2.表现形式: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3.法律后果: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防范技巧和方法:企业应注意“定金”“订金”“保证金”“预付款”等的区别,特别是“订金”不等于“定金”。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约定交付的是“定金”,如果企业尚不明确自己是否履行合同,则使用“订金”“保证金”等字样,不过仍应注意,虽然写着的属于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押金或者定金等字样,但实际交付了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则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三)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风险名称: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

2.表现形式:在长期合作过程中企业容易忽略合同履行的期限,或者约定了“根据甲方指定地点分批发货,货到付清全款”等。

3.法律后果:当合作不再时容易出现纠纷,或者商品滞销时发货,商品畅销时缺货,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4.防范技巧和方法:签署合同首先要约定明确的合同期限或最后履行期限,避免因为时间推移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等问题。其次,在一方当事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且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意思表示不明确时,应以证据的形式固定、明确相关事实,表明自己的意思。最后,在无法举证证明存在违约金对应的违约行为时,可选择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如赔偿损失、要求实际履行等。

(四)违约索赔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风险名称: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2.表现形式:企业经常发生三角债,将无法履行的责任归责于第三人,并要求债权人起诉第三人。

3.法律后果: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起诉或要求债权人起诉第三人徒增企业的维权成本。

防范技巧和方法:企业在维权时,应明确诉讼对象:(1)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约定解决。(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4)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同样,还应注意,合同相对性也存在例外:(1)在采取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保全措施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3)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非主体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起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摘自《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者:何涛 莫文球

二、商务金融物流岗位隐藏风险

(一)商务金融物流岗位履职5个风险

销售贸易经营实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里,面临着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国有公司纷纷改制,营销方式不断更新,售后服务业不断完善。行业腐败现象也出现了新的趋势,从业人员的廉政能力需要不断提高。

1.“潜规则”:销售回扣。商家为了赢得市场,不断推出“回扣”花样:从买东西返还购物券,到大宗商品的现金让利,收储、投保的按比例提成。商业金融领域的每个角落都有“潜规则”。“回扣”对于一般个人顾客是正常的,而发生在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公共采购就会滋生腐败。对从业人员来说,在与采购单位“利益均沾”的时候,吃“回扣”差,截留“回扣”额比较常见。

2.吃“销售补贴”。国家为了扶持鼓励某种产业,出台了一些补贴政策。这些补贴往往依附在销售过程中,如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机实行销售补贴;为了鼓励机电产品下乡,实行机电下乡补贴;为了鼓励节能减排,对有的汽车销售实行“减排补贴”经营此类商品的部门和公司,为了多拿国家补贴,不是从销售上下功夫,而是与相关的补贴审批发放部门勾结,采取虚报销售的手段,冒领套领国家的补贴。

3.打“改造”主意。一个时期以来,国营企业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纷纷进行“改制”。“改制”对一些私心重的从业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来说,会乘机侵吞国有资产。这些人员往往会在资产评估中,通过隐藏资产,或勾结有关部门采取“暗箱操作”,先低谷后认购等手段,在改制中扒一桶金。

4.公私“兼顾”,损公肥私。有的营销人员会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自己开同类的业务公司,经营同类的项目,在开展营销业务时损公肥私。常见的有,把利润高的生意划到自己的公司,把利润低的或贸易利润的生意划到公家的公司。可谓“左右逢源”,稳打稳赚。

5.缺德营销。一些从业人员经营失范,营销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为追求利润,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过期食品、化工日用品,兜售有害商品和危险商品,赚取昧心钱。

——摘自:《小心在岗位上滑到—不可不知的岗位风险防范细节》 作者:林广成

三、国有企业领导选人用人规避原则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实行任职回避?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亲属,并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1.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2.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3.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4.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这里的亲属是指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哪些方面的公务回避要求?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公务回避要求:

1.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2.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企业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3.企业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调资、安置复转军人、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4.企业领导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回避,不得影响亲属公正执行公务。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严禁为亲属从事哪些活动?

根据规定,严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及其他生产资料等(含无偿提供、有偿使用、暂时使用);

2.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3.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备件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

4.将本企业的项目或下属企业、单位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

5.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

6.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7.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8.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如何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

2.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

3.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使本人、亲属、亲属所在单位或合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国有企业人员廉洁从业实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