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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业政策规定摘编 (第三辑)

文章类型:廉政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02           发布人:           浏览量:31

 

 

 

廉洁从业政策规定摘编(第三辑)

 

广西物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编2020  5 


规范经营管理、强化风险管控”——九项要求

(一规范公司章程。坚持主体公平,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同股、同权、同责。特别是国资参股的企业,必须约定各方在投资决策、人事任免、监督约束、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话语权,建立权利制衡机制。对于违反公司章程,不履行股东权责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对于无法继续履行股东权责或拒不履行的,要依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其股东权利进行处理。

(二强化过程管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企业要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评级,不仅要对客户财务数据以及对合作有不利影响的外部环境进行分析,还要分析客户类似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状况。特别是对于非公有制控股的客户,要进行业务额度设定,防止风险过于集中。要加强对合作方或被投资方的发展状况动态跟踪,实时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对整个业务进行控制与监督,避免风险的发生或降低损失。借鉴银行通行的面签制度,避免发生因贸易合同、担保合同虚假、伪造等被骗造成损失的情况。

(三加强合同管理。健全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签订、执行、变更情况进行信息化和动态管理。签订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要加强对参与合同谈判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综合业务能力、组织能力与应变能力培训,谈判人员不得少于 2 人,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合作方谈判。合同须按建立合同审查审批制定的程序、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审批。签订的合同必须标的明确、条款完善、权力义务明确、意思表达清晰, 避免出现阴阳合同、口头协议。建立合同实施的保障体系,对合同实施进行跟踪和监督,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合同处于


受控状态。

(四禁止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企业要通过程序优化、信息披露和问责追责等综合手段健全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企业领导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不得通过关联企业或开办私人公司经营本企业同类业务,也不得采取在职时照顾关联企业、退休后被关联企业高薪聘用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五) 严控担保事项。企业开展业务时,除要求客户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外,还需要客户在信用额度内提供足额的抵押、质押及担保,合理评估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办理规范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保证抵押、质押的合法、有效。企业各股东须按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不能超额度或未经合法程序私自违规担保。企业要建立健全担保制度,加大担保审核力度、监管力度和查处力度,控制担保风险。

(六禁止开展没有真实货权流转的贸易业务和各种虚假贸易行为。 企业在开展大额贸易业务时,要严格资信调查,强化过程动态监管,加大对上下游客户等相关方的管控,加强资金流及物流等方面的监管,做好货物价格波动分析,确保贸易业务在可控范围内。严格禁止从事没有真实货物流转的各类虚假贸易行为。

(七)规范参股企业管理。国有企业通过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外派管理人员,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和监督。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体系,提高所有权监管的效率。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参股企业董事、监事派驻人员选配及配置工作,建立定期调研、汇报机制,加快参股企业经营情况反馈速度,及时掌握参股企业经营动态,加大参股


企业董事、监事工作流程梳理及考核力度。在参股企业中,要坚持落实同股同权,制定清晰的、操作性强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各股东的知情权。

(八)强化财务管控。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全面预算管理与内控机制建设要有机结合,保证资金管理支出有预算、大额有审批、调整按权限、使用有来源。建立资金使用分级审批制度,严格审批资金支付。资金结算部门在支付过程中,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均应拒绝支付。违反资金收支审批制度的责任人,未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的,视情节予以批评;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加强人事管控。建立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 使人事安排制度化、公开化、程式化,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特别是派到混合所有制企业担任重要岗位、重要职务的人选,必须在德、能、勤、纪、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相统一原则, 坚持组织意图、群众意见、个人意愿相结合原则,坚持干部品行、才能、资历与任职岗位相匹配原则,避免出现“任人唯亲”或“识人不”等问题。

——摘自《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资发[2015]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