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类型:廉政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03 发布人: 浏览量:193
廉洁从业政策规定摘编
(第一辑)
广西物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编
2020年1月
一、综合部分
(一)廉洁自律“六个要求”
1、严禁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2、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
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4、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5、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禁利用节日之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以及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6、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要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维护导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摘自《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洁自律的通知》(2012年12月26日)
(二)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3.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5.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6.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7.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摘自《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09年1月23日)
(三)整治会所中歪风相关要求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精神,不准出入私人会所;不准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的,要自行清退,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事部门;不准设立或入股私人会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央精神,不准设立会所,已经设立的,应立即清理纠正;不准将公务接待或者公务活动安排到私人会所;不准用公款报销在私人会所的消费。
——摘自《关于严肃整治会所中歪风的通知》(桂纪发[2014]6号)
(四)整治党员干部纵酒行为的“六个严禁”
一是严禁在工作期间饮酒;
二是严禁在公共场所猜拳行令、掷骰子或发纸牌等赌酒、强行劝酒和逼酒;
三是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酗酒;
四是严禁着工作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五是严禁在携带密级文件或其他涉密材料时饮酒;
六是严禁饮酒后值班上岗、执行公务、驾驶车辆。
——摘自《关于坚决整治党员干部纵酒行为的通知》(桂纪发[2014]14号)
(五)整治党员干部“玩风”问题的“五条纪律”
一是严禁利用工作时间或者公共资源发展个人兴趣爱好;
二是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开笔会、办展览、印专辑等形式敛财;
三是严禁以个人兴趣爱好发展“小圈子”,搞团团伙伙;
四是严禁利用公车、公款公务或者公共资源组织或从事与本职无关的摄影、书画、出版等活动;
五是严禁在上班时间从事上网玩游戏、炒股、购物、聊天、看影视剧等影响正常工作的行为。
——摘自《关于严肃整治领导干部“玩风”问题的通知》(桂纪发[2014]20号)
(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十个严禁”
1、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2、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严禁巧立名目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4、严禁违规公款吃喝或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走访、宴请;
5、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
6、严禁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7、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车、私车公养;
8、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借培训中心、机关内部食堂奢侈浪费;
9、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嫁娶、违规操办“升学宴”“谢师宴”、收受红包、借机敛财;
10、严禁奢侈浪费和各种隐形“四风”问题发生。
——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持续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的通知》(桂纪发[2016]2号)
(七)严禁公款支付的“六种行为”
1、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2、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3、为企业负责人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以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4、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5、向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移个人费用支出;
6、向所出资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企业负责人个人费用支出。
——摘自《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16]93号)
二、礼品礼金
(一)收受礼品登记制度(节选)
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第四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摘自《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
三、节日节庆
(一)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规定
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节庆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由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活动。
——摘自《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2]18号)
(二)严禁公款购买赠送年货礼节规定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摘自《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纪发[2013]9号)
四、津贴补贴
(一)违反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处分条例的十一条解释
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四、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加重追究责任。
九、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的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
——摘自《违反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